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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远市导游协会---导游奖惩条例

  • 来源:星辉国际旅游网
  • 发布:2014年10月10日
  • 作者:Bi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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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规范导游人员带团中的行为,本条例经过会员大会三份之二会员通过,以奖励和惩罚双结合,以鼓励优秀,扼制违规等不良行为,以提高清远市导游人员的形象、素质为目的。特制订本条例。

惩罚以三级制,按年度为一周期:小过(犯三个小过为一个中过)、中过(三个中过为一个大过)、大过(一次通报导游协会全体会员,各大友好旅行社,并上报旅游局相关部门。累计2个大过的提交行政管理部门备案,全行业通报,建议停用!)

适合处以“小过”部分条例:

1、无故不随团活动的;

2、在导游活动中未佩带导游证的;

3、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;

4、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;

5、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的;

6、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标识的;

7、仪表、着装不整洁的;

8、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;

9、讲解中吸烟、吃东西的。

10、讲解中掺杂庸俗、下流、迷信内容的;

适合处以“中过”部分条例:

1、以不熟悉线路或者其他理由擅自与他人交换任务或不接受任务的。;

2、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;

3、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;

4、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的;

5、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;

6、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;

7、不按规定送团后三天内回旅行社报账的;(除继续接团或有特殊情况外)

8、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;

9、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的;

10、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;

适合处以“大过”部分条例:

1、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;

2、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、赌、毒活动项目的;
 
3、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;

4、欺骗、胁迫旅游者消费的;

5、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;

6、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;

7、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;

8、向餐厅、景点、酒店等供应商索要回扣或财物的;

9、擅自到异性团友或异性领队房间的;

10、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;

 

 

奖励以累计制,按年度为一周期,年度内在没有违反处罚条例前提下,达到以下表扬,通报各大友好旅行社,并上报旅游局相关部门。一年内累计1个表扬的奖励国内游(价值:2000元内)名额三个(抽签决定);一年内2个表扬的奖励出国游(价值:4000元内)名额二个(抽签决定);一年内3个表扬的奖励现金5000元;名额一个(抽签决定);)

达到以下表扬条件的:

1、  全团人员签名,以文字方式向派单旅行社或协会进行表扬的;

2、受组团社全陪、或境外领队以文字方式并加盖该公司印章,向旅行社或协会进行表扬的;

3、为游客挽救了财物、人身安全,受到客人表扬的;

4、对协会提供重要的合理性建议或意见,一经采纳的;

5、发现导游队伍有违反处罚条例行为,积极反映到协会秘书长,一经证实的;

6、带团过程中遇治安问题、强卖行为等,勇于与歹徒周旋(包括报警),保护游客各项权益的;

7、遇意外事件,沉着冷静,最大限度保护游客人身和财物,使损失降到最低的;

8、为保护游客财物、人身安全而受伤的;

9、代表协会参加其他比赛获得奖项的;

10、受到境内、境外主流媒体正面宣扬并符合中国价值观的表扬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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